那些在传染病疫情期间会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哪些呢?对于普通人而言,一个并非有意的举动说不定就构成了犯罪,然而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当中倘若有所不当同样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两类罪名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好多人直到现在都没能分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四道红线
犯罪主体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窄
许多人觉得这个罪仅仅针对确诊患者,事实上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之中直接负责的人员也有构成此罪的可能性。在2022年,上海有个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拒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规定,致使疫情扩散开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普通民众要是拒绝配合流调、隐瞒行踪,同样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主体。
客观行为不止是隐瞒行程
核心行为表现乃是拒绝去执行防疫机构所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而言涵盖四类,其一为供水单位所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标准,其二是拒绝依照卫生防疫要求去处理污水污物,其三是准许或者纵容病人从事容易扩散的工作,其四是拒绝隔离治疗,2021年南京毛老太擅自离开封控地区,便属于这第四类情况。
危害结果门槛并不高
要是构成这个罪,并不需要实实在在地致使他人遭受到感染,只要存在引发甲类或者按照甲类进行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有着严重的危险,便能够入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那段时期,只要隐瞒行程,从而使得多人被集中隔离,重点区域被封控,一般就会被认定具备这种危险。实际的传播属于加重情节,而并非必要条件。
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行为人明明清楚违反防疫规定是不对的,却还是故意去做,然而对于引发疫情传播这种结果,其内心是过失的态度。要是行为人心里是希望或者任由疫情扩散开来的,那么就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论处。在2020年的时候,有个人故意朝着电梯按键吐口水,司法机关就依据相关规定按照重罪去进行追诉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权力牢笼
特殊主体指向卫生行政官员
此项罪责仅能由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予以构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以及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皆在这个范畴之内。于2023年,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在接到疫情报告之后,并未依照规定去组织进行流调工作,进而致使疫情出现扩散状况,最终被判定为此项罪名,普通医院的医生并不构成该罪责。
失职行为有具体表现清单
在发现重大疫情时,存在不报告的情况,或者即便报告也并非立即报告;对于可能传播流行的状况,本应采取措施却未采取;在隔离治疗措施方面,落实的力度不够;至于预防监测控制工作,不是不监督,就是敷衍塞责。2020年,在某市,疾控中心主任收到可疑样本阳性报告后做出行为,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复核的情况下直接排除从而造成大规模传播。
情节严重有量化标准
得要达到致使传染病传播流行起来、并且情节严重这般的程度才行。司法解释明确出了四种情节:致使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存在传播流行的危险;使得疫情扩散进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人员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造成公私财产出现重大的损失。仅仅只是存在失职但并未造成后果的话,是构不成此罪的。
罪过形式限定过失心态
负有行动资格之人需要自己预先想到自身那种严重缺乏应负责态度的行为存在致使传染病传播开来并流行起来的可能性,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先想到,或者虽然已经预先想到了但却轻易相信自身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要是故意凭借职权导致疫情扩散开来,就按照其他更为严重的罪行来进行论处。在实际情况里大多呈现为应该报告的时候却不报告、应该进行检查的时候却不进行检查这样的玩忽职守行为。
两类罪名搭建起了疫情防控的刑事法网,其中一类对社会公众以及一般单位起到约束作用,另一类则将卫生行政官员给锁定了。在防疫大局的状况之下,不存在法外所在的区域。
在平常生活当中,你有没有碰到过有人对待防疫规定呈现出满不在乎的态度,觉得“最多也就是批评教育”这种情况呢?要是清楚隐瞒行程有可能构成犯罪,你认为这些人还会这般随意吗?欢迎在评论区域去分享自身的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