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速之上驾车时,尤为惧怕的便是在车道当中陡然出现一块轮胎皮,或者是一块废铁块。倘若这东西没法躲开从而撞上去了,那么车子就毁坏了,人也受伤了,可要进行理赔时,却常常会陷入那种相互推诿、扯皮的难堪困境,究竟应该去找谁来赔偿呢?就在今天,我们要来谈论一下这个会让车主感到极为头痛的,也会令执法工作者陷入为难境地的实际存在的问题。
事故认定难 责任划分陷两难
当车辆碰到了路面散落的物品,交警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遭遇的便是责任认定方面的难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交通事故作出的广义界定,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出现损坏,不管主观是不是存在过错,都归属于交通事故。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要是找不到掉落散落物的肇事车辆,受损那一方常常会被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又或者直接被定性成意外事故。
很多车主因这种认定而感到委屈,明明自身是正常行驶状态,却突然碰到路面有异物,根本避无可避,为何就成了自己的责任?倘若认定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又极有可能扯皮,致使车主不但要修车,还要承受来年保费上涨的风险,从而陷入进退两难的状况。
掉落方难寻 赔偿主体成谜团
在那些能够查到掉落车辆的案件里头,其处理是相对简单的,是由掉落方去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损失的。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这样的,高速公路上的那些散落物大多是货车遗撒下来的,等车主察觉到的时候,肇事的车辆早就已经驶离现场了,完全没有办法去查找。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受损的一方就成为了“无主”事故的受害者了。
有数据表明,此类案件于基层交警队而言并非罕见。因缺少监控,或者货车号牌沾染污损,致使调查难度颇高。最终结果常常是受损一方自认晦气,自行担负修车费用,或者仅能借助自身商业保险获取部分赔偿,却无法从实际侵权之人那里获取赔偿。
法律规定笼统 执法缺乏明确依据
《民法典》作出规定,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突然遇到散落物,驾驶员通常情况下很难做到避让,而这种情况并不具备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要件。所以,有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交通意外,并且各方均不存在责任。然而,这样的认定却又无法满足受损方的理赔需求。
循着文明驾驶以及安全驾驶的原则来看,也有一些人觉得碰撞散落物的车辆那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这两种见解各持有词,致使一线执法民警于实际操作期间缺少统一的指导标准,只能按照个人的理解以及对现场情形的判断去出具认定书,进而造成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管理方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成被告
当无法寻得掉落方之际,受损车主常常会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诉至法庭,缘由于公司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义务。在司法实践之中,确实存有部分法院对这种诉求予以支持。比如辽宁葫芦岛中院在2021年的一个判例里,就因高速运营公司未履行必要管理义务的缘故,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于另外一些案子当中,法庭却觉得,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不可无限制扩展放大。散布物品的现身具备突发性质,该管理者没办法达成即刻发觉并清除的情况。只要企业拿出了那一日的巡查记录,用以表明自身已然依照规范尽到了巡查职责,那就不应当再去担负赔偿责任。如此这般标准的不一致,致使案件判定结果充斥着变化不定的状况。
司法实践差异 各地判决标准不一
把各地判决作深入剖析能够发觉,法院常常会将散落物的尺寸大小,其出现的具体时间,以及发现危险具备的可行性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量评判。比如说,要是在白昼之际于车道上现身的大件障碍物,管理者在较长时间之内都未曾予以清理,那么便极易被判定存有过错。要是属于夜间突然出现的小件散落物,那么管理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就相对比较轻了。
各地法院在赔偿责任比例方面各自为政,有的判定管理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补充赔偿责任,有的判定管理者承担主要责任,那些判定驾驶员未完全尽到安全谨慎义务,需自己承担两成责任。这种裁判标准方面的差异,会使当事人难以预先判断诉讼的结果,还增添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机制待完善 多方发力破困局
目前散落物事故主要存有举证困难、调查困难、赔偿困难、群众满意度不高这四大问题。有专家提出建议,能够探索构建新的理赔机制,针对无法找寻到肇事方的散落物事故,先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来进行理赔,随后当它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向真正的掉落方去追偿。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方面同样是需要进行相关调整处理之处。目前,针对遗洒载运物的处罚情况而言,不同的执法机关在其罚款金额上存在着相差过大的状况,进而致使违法成本呈现出偏低的态势。在此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修改,加重针对货运车辆遗洒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能够从源头开始减少散落物的产生情形,与此同时还要统一执法标准层面,使得事故处理以及理赔等环节都能够有相应依据可遵循。
在高速之上,你可曾遇见过那种路面散落之物?那之后又是怎样去进行处理的?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你自身的经历,点个赞以便能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问题,一块儿推动去解决这个行车之时存在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