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那段时期,数量众多的合同没办法正常去履行,在法院处理这一类纠纷的时候,怎样去平衡契约精神跟公平原则,变成了迫切需要去明确的现实方面的问题。
信守合同与促进发展
涉疫情合同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首先秉持信守合同这一基本准则,这代表着尊重双方起初之约定,维系市场交易的稳定性、构建可预期性特质只有当疫情情形或防控举措着实对合同履行形成根本类型的影响之际,法院才会由此介入并实施调整行动,规避轻易去否定合同具备的效力,以此确保经济活动所展现的基本秩序得以稳固存续。
同时,法院要全面兼顾疫情防控以及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处理各类纠纷的目标,不只是单纯地解决某一特定个案,更是要服务于诸如恢复生产、稳定就业等更为宽泛的社会经济所指向的目标。所以,在作出裁判时,会着重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大力鼓励选用变更合同、延期履行等形式多样非单一简便的方式,以此推动合作能够持续延续下去,而不是仅仅简单直接地判定解除。
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假设疫情给合同履行造成了根本性阻碍,或者防控举措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这个条文,来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比如说,如果政府直接一纸诏令,下达封锁区域的命令,造成物流被完全阻断,供货方没办法履行发货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就能够适用这条规定。而法院会对不能履行合同这一情况,和疫情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仔细审查。
免责不是将责任全部免除掉,而是依据影响程度来部分免除或者全部免除,法院要综合去考量影响的时间跨度以及严重程度,比如说短期封锁有可能只是免除迟延履行那段期间之内的违约责任,然而长期封控致使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了,那就有可能免除全部责任或者准许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若合同依旧能够履行,然而疫情致使合同基础条件出现重大改变,持续履行对于一方而言明显不公平,这般则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此并非商业风险,乃是订立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动,举例来说,长期租赁的商铺由于防控政策客流量急剧减少,租金负担变得极其不合理。
出现情势变更之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得先同对方再度协商,协商属于前置程序呢。要是在合理期限以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才能够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对租金予以调整,延长履行期限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的附随义务
受疫情致使无法履行约定的那一方,有着及时告知另一方的责任。此项责任乃是基于诚信准则所衍生出的附带责任。告知应当清晰详尽地阐明履行约定方面存在阻碍的具体情形、疫情带来影响的关联性,并且要尽可能地给出预估的影响时间段。
当事人需要于合理的期限之内将证明提供出来,证明涵盖政府所发布的防控通告,还有隔离证明以及道路封闭通知等。及时去履行通知以及证明的义务,对对方采取减损措施会有所帮助,并且还能为可能会发生的纠纷留存证据,这是主张免责或者变更合同的关键前提。
具体合同类型的处理
在买卖合同里,针对金钱给付义务而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凭借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的。这是由于疫情通常不会对支付能力造成影响,所以买方依旧应当按时进行付款。然而对于货物交付这类非金钱债务来讲,如果是因为封控从而导致迟延发货的,那么则可以依据影响程度来主张免责。
若在房屋租赁合同里,因出租方实施限制举措或者当地防控相关措施致使承租人全然没法使用房屋,承租人去请求减免租金一般会获得支持。法院会全面考量租期、实际占用情形、影响程度等各类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置租金减免事宜。
违法与欺诈行为的规制
若存在利用疫情哄抬物价之举,像对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大幅加价,进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相关价格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行为不但违反合同公平原则,还触犯行政管理法规。
若商家于销售防疫物资进程当中存在欺诈行径,像是拿次的充当好的,虚假地标示防护标准,那消费者能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主张惩罚性赔偿。平台在发觉这类行为之后,会依照法律采取清退店铺等举措,只要可以对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给出证明,一般会被认可。
疫情给合同履行带去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的情况之下,您或者您身边的朋友有没有碰到过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那这场围绕合同纠纷最终又是怎样解决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经历以及看法,如果您觉得本文有价值,请点赞予以支持。

